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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3-13 00:00      点击次数:1573次

河北北方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现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年第24号)的规定,结合《河北北方院辅导员工作条例》(院党字〔2011〕8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工作态度与工作实效考核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辅导员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级建设、党团建设、贫困生资助、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考核机构
第五条 辅导院工作考核机构分校、院系两级。
1.各院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成员由院系领导、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院系辅导员工作的考核。
2.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及相关部门领导、学生代表组成。
三、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实行个人自评、学生测评、院系评
议、学工部考核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考核权重:个人自评占20%,学生评议占 30%,院系评议占30%,学工部考核占20%;
第八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与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时间一致,在每年的年末,对一年来辅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年度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向所在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并自评。
2.学生测评: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民主评议和测评。参与测评的学生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测评时间可提前在每年六月进行。
3.院系评议: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综合测评。
4.学工部考核:学生工作部门根据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5.学校评审:学工部按权重对各种测评进行汇总、排序,报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九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 90分及以上);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的比例为专兼职辅导员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对于考核“优秀”者,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并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辅导员在完成基本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享受相应级别绩效工资和岗位补助等待遇。
第十三条  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对辅导员的奖惩,由各院系研究提出意见,由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北方学院辅导员工作自评表
          2.河北北方学院辅导员工作院系考核测评表
          3.河北北方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学生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