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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6-08 08:47      点击次数:1456次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校字 [2015]  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增强学生干部队伍的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敬业意识,强化学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促进学生组织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来源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由校学工部、校团委和各学院负责管理,在各级党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的学生干部,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学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各院(系)团委、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学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各班班委、团支部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

    2.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感和奉献精神,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不计名利,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能起到模范作用。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全局意识;积极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4.勤奋好学、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要在具备基本素质条件的优秀学生中选拔,坚持自荐与推荐、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1.校团委学生委员、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团委组织落实,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学生处审核批准。

2.院(系)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经院(系)党委审核批准。

    3.团支部干部由团支部大会选举产生,由院(系)团委和辅导员组织实施,由院(系)党委批准。

    4.班干部由个人自荐或学生、辅导员推荐,经班会选举产生;新生或特殊情况下,班干部可由辅导员指定人员代理,代理时间最长三个月,再由班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纪律要求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不准违反工作纪律。

3.不准滥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小集体谋取利益。

4.不准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

5.不准擅自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

6.不准组织或参加违纪违法的集会活动。

7.不准组织或参加各种宗教活动。

8.不准在学生事件中,隐瞒不报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培训

第十条 学校学工部(处)、校团委、各学院负责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考核每学年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考核包括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行为操守、专业学习、工作实绩等。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是学生干部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参加培训。学生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品德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工作方法及技能、团队精神等。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每学期不少于6个学时。校级学生干部由学生处、团委负责培训,院(系)、班级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党委负责培训。要制定培训方案,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有实效。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学生工作学生登记制。学生干部每学年填写《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

第十六条 毕业时,对学生干部进行履职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登记表、履职鉴定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授予相应级别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推荐参评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优先推荐入党。考核合格以上的学生干部,方可获得学生综合测评相应加分。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没有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免去所担任的干部职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受到违纪处分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一条 凡受撤职处分的学生干部不得再担任任何学生干部职务,全校学生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任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各学生组织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细则,但各项要求不得低于本条例的规定,不得与本条例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北北方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干部。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427